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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介绍
  1991年3月6日,在常州市人大十届四次会议上,丁学南、陈鸣雷等28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成立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十分
重视,建议市政府交由市公安局牵头办理,市府相关部门依法制定了《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规章...>>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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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常州市物业从业人员见义勇为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Source:   Publisher:admin   Published:2017-09-18

常州市物业从业人员见义勇为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见义勇为工作向深层次、全覆盖发展,更好地激励全市物业从业人员宣传见义勇为、参与见义勇为,根据《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和《关于在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进一步深化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对象应当是全市物业服务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保安员、保洁员、绿化工、维修工等工作人员。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
(一)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抢险救灾及其他场合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为公安机关及时提供涉恐信息的;
(五)为公安机关提供涉黄、涉毒及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
(六)发现影响公共安全事件苗头等风险隐患,并使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控制、排除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符合《常州市见义勇为奖励抚恤办法》表彰奖励条件的物业从业人员,按照《常州市见义勇为奖励抚恤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条  提供涉恐涉暴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2000元—50万元。
第六条  积极参与小区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的,奖励500元—2000元。
第七条  直接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移交或扭送至公安机关的,视情奖励500元—2000元。
第八条  提供涉黄、涉毒等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300元—1000元。
第九条  发现影响公共安全事件苗头等风险隐患,并使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控制、排除的,视情奖励200元—2000元。
第十条  具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的,报市基金会办公室审核,视情奖励。
第十一条  对政治业务素质过硬,关心热爱见义勇为事业,积极参与本项工作,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可推荐参与“常州最美见义勇为物管员”评选表彰。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第五条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表彰奖励,其余条款的奖励由各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
第十三条  奖励工作由见义勇为工作室、见义勇为工作站会同各物业公司负责申报,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并奖励,对符合市基金会奖励条件的,报市基金会统一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认定,按《全市见义勇为工作规范》的要求,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工作站(工作室)做好调查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填写《常州市物业从业人员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表》(一式三份),报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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