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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介绍
  1991年3月6日,在常州市人大十届四次会议上,丁学南、陈鸣雷等28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成立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十分
重视,建议市政府交由市公安局牵头办理,市府相关部门依法制定了《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规章...>>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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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Source:   Publisher:admin   Published:2019-09-05

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
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39号)精神,特制定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 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2. 制定贯彻《条例》的规范性文件;
3. 根据职能要求,协调市相关部门履行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相关职责;
4. 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对见义勇为工作的决策部署;
5. 指导、督促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法依规募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经费。
(二)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1. 了解掌握各辖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落实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措施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对全市见义勇为工作提出建议和对策;
2. 负责承办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做好对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称号的评审工作,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工作的宣传报道;
3. 协调市相关部门解决我市见义勇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事项和有关问题;
4. 督促、指导各辖市、区的见义勇为工作;
5. 加强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做好见义勇为网站建设,办好见义勇为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全市见义勇为工作情况;
6. 指导全市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见义勇为工作规范化建设;
7. 完成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1. 把见义勇为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各项宣传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落实;
2. 协调和指导全市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宣传《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典型,报道见义勇为工作情况,营造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的舆论氛围。
(二)市委政法委
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综治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考核、同落实。
(三)市教育局
1. 协调落实见义勇为死亡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子女、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以上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参加我市中考招生录取时,享受有关加分优待政策;
2. 协调落实见义勇为死亡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子女、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以上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享受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3. 协调督促相关学校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凭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优待。
(四)市公安局
1. 承担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2. 制定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和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检查指导各地加强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建设;
3. 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协助市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4. 协调督促全市公安机关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受到诬陷报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协助市委政法委,调查核实综治考核中见义勇为工作落实情况,提出考评意见。
(五)市民政局
1.协调指导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做好见义勇为因公牺牲的认定工作并落实待遇;
2. 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帮扶工作。
(六)市财政局
1. 市财政部门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和财政保障;
2. 协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落实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因见义勇为受伤、死亡的人员,进行工伤、死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落实相关待遇;
2.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或者解除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责令用人单位不得降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3. 指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帮扶因见义勇为死亡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加强就业培训指导,促进其就业。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2. 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城市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安置、安排;
3. 协助市政府督促辖市、区政府优先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九)市交通运输局
1. 落实乘车优待政策,对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及父母,发放《优待乘车证》,在常州市区内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2. 协调督促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相应的乘车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发放《优待乘车证》,在本人所在城区范围内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 协调督促市区医疗机构开辟见义勇为救治“绿色通道”,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开展及时救治;
2. 协调督促市区医疗机构对需要后续治疗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父母的日常就医,凭《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优待就医证》实行优先就诊治疗;
3. 协调督促相关卫生部门,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办理证照,依法免收有关费用。
(十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 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进行评烈,并落实相关待遇;
2. 协调指导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因公牺牲的认定工作并落实待遇;
3. 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人员进行伤残认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关待遇;
4. 做好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的定期抚恤待遇发放工作。
(十二)市总工会
1. 负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的相关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授予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2. 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协调落实省、市“劳动模范”待遇。
(十三)团市委
负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的相关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授予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青年五四奖章”称号。
(十四)市妇联
负责做好女性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的相关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授予符合条件的女性见义勇为人员“三八红旗手”称号。
(十五)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 协助市政府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日常事务工作;
2. 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死亡、伤残人员的评烈、评残工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帮扶等工作;
3. 按照《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见义勇为宣传、表彰、奖励等工作;
4. 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分别颁发奖金人民币3-5万和1-2万,奖金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
5. 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
 

附件2
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
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常和平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常州市副市长、
公安局长
副主任:钱旭健  市政府副秘书长
        单笑波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朱  明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
委  员:段瑞典  市文明办副主任
        张永忠  市政法委委员
        常仁飞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继洪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美蓉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江  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玲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旭栋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蔡正茂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陈丹华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
        张小军  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博赟  共青团常州市委副书记
        陈秋霞  市妇联副主席
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职务发生变动时,由接任的人员直接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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